现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作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修改背景是什么?
原《实施意见》自2004年实施以来,通过明确消防基础设施市、区两级分工等机制,加快推动了一批城市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有力保障了消防规划的顺利制订、实施,并为城市火灾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了牢固的基础支撑。
2018年机构改革后,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模式、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发生了系统性变革,导致原《实施意见》已难以适应城市消防安全新形势新要求,部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落地实施,需加快理顺机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城市消防安全形势变化,消防通信、消防物联网等已成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新要求,需同步纳入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予以保障。对此,需尽快修订原《实施意见》,以适应消防领域新体制、新要求,更好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消防安全。
二、《实施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取消了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无关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内容,主要聚焦适应改革后消防体制机制的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水源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消防通信设施建设、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等事宜,作出修订如下:
(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按《上海市消防专项规划(2023-2035)》(沪府〔2022〕63号)、《上海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安委会〔2021〕16号)等规划,明确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明确构建现代化消防装备体系,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备配备。明确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落实市、区两级消防救援站(基地)建设和维护、消防装备配备和更新。
(二)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明确按照“应建尽建”原则,补齐市政道路消火栓缺口。明确在具备天然水源条件的区域,推动建设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明确根据《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相关内容,结合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强市政消防水源规划、监管、维保等工作职责。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明确提升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领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并推广应用消防技防手段。明确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更新机制,保障消防设施及时修复更新及正常运行。新增明确推进消防物联网组网和建设要求,并明确其数据平台优先接入范围。明确基于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智能消防建设,健全城市消防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四)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为新增内容。明确依托城市应急通信体系,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集群专网建设。明确推动相关场所建设室内消防350兆无线通信系统。明确升级消防灾备中心,实现“双活、热备、无缝切换”。明确扩容应急指挥信息网,接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各执勤点位。明确制订微型消防站可视化建设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将本市微型消防站统一纳入可视化调度管理平台。
(五)加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明确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数量与消防救援站数量、规模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各区政府应合理选址布局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并加强消防车辆装备保障。明确社会单位要按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明确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