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消防推出包容免罚措施!这11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日期:2023-05-20     浏览:100     评论:0    
核心提示:《汉中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规定(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化便民利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汉中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化便民利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汉中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消防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对11种单位或个人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现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如下:

第一类: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其它非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

6.违反《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对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部分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

8.违反《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行为人初次违法,经指出后,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类 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三类 对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扶贫创业项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施“初次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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